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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空调污染_公共场所空调污染严重吗
ysladmin 2024-07-19 人已围观
简介公共场所空调污染_公共场所空调污染严重吗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公共场所空调污染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公共场所空调污染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怎样才算噪音扰民?可以报警吗?
2.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
3.电梯空调安装及种类介绍
4.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5.可吸入颗粒物的室内标准
怎样才算噪音扰民?可以报警吗?
1、噪音的范围。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乡村居住环境“的二类区域,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白天不得高于55分贝,夜晚不得高于45分贝,即使是按照“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三类标准,也是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晚不得高于55分贝。
2、可以报警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扰民电话多少?
110.
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1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梯空调安装及种类介绍
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
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1如果说跳广场舞扰民,想要举报的话直接报警就可以了,这种行为已经涉及到扰民了。
噪音扰民两个判断依据:
1、时间段
晚上九点到凌晨六点。
2、分贝
室内可检测的声音高于40分贝。
满足上面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报警了。
注意保留证据:
1、想要测试分贝的,可以手机下载分贝测试软件;
2、测试的时候用第二个手机进行录像,或进行屏幕录像。
录像可等警察上门的时提供证据。
警方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第58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2 、夏季7时至9时和19时至21时30分、冬季7时30分至9时30分和19时至21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80分贝。
3 、以上规定以外时段,噪声排放不得超过65分贝。
4 、任何受到社会生活噪声干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将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开展娱乐健身活动,减少噪音污染,市民在广场唱歌跳舞时,尽量降低音乐分贝共同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给他人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争做文明市民!
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2广场舞音乐大小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以居住、文教机关、乡村居住环境为主的区域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近年来,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广场舞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等群众反映较多。工人日报记者获悉,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拟对这类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制。
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说,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作了以下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方面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跳广场舞扰民可以报警吗3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
假如是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假如是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
归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
(1)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是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
(2)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音
(3)家用电器、乐器或者是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的噪音
(4)室内装修活动发出的噪音
归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
(1)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利对造成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损失的,那么就要依法赔偿损失。
如果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分,如果警告后不改正的,那么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以及18时到次日8的时候,禁止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楼内进行会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
导语:现在很多商业电梯里面都有安装电梯空调,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在搭电梯期间不会因为电梯里面沉闷而觉得难受,提高人们在乘坐电梯时的舒适感。那电梯空调安装是怎样的呢。 电梯空调的安装复杂而多样化,很多技术人员由于缺乏工作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对于电梯空调的安装的程序没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从而很容易造成在工作上诸多事故的发生。下面就让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大家普及一下电梯空调安装及种类。 一、什么是电梯空调 电梯空调是安装在轿箱上面,必须解决空调工作的时候不能有冷凝水的出现,所以电梯空调一般采用二次蒸发的方法将冷凝水重新蒸发,保持安置环境的干燥。另外,一部分的空调轿厢上没有足够的电源准备,需要另外拉随行电缆。 二、电梯空调安装 电梯空调是通过直接摆放或者悬挂在衡量上,安装方式可以最小程度的占用电梯轿顶的空间,并将空调重量对电梯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在安装上使用了受力缓冲软垫,大大减少了电梯震动对空调的影响。 三、电梯空调的种类 按照送回风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轿厢置顶空调系统和外置机组(井道)送风空调系统。 1、轿厢置顶空调系统:空调主机直接摆放或者悬挂在电梯轿厢顶部横梁上,空调器把轿厢内的空气抽出来,经制冷(热)后再送回轿厢内,周而复始,达到调节轿厢内气温的目的。 优点:技术成熟,制冷迅速,节省能量消耗; 缺点:增加电梯轿厢重量,安装维修比其他方式复杂,有凝结水现象。 2、外置机组(井道)送风空调系统:在电梯井道外部设置空调机组或者通过大楼中央空调系统,将处理好的空气由送风管送入电梯井道内,再由轿箱顶部的风机送入轿箱,实现轿箱内空气温度的调节。 优点:结构简单,安装维修方便,无凝结水现象。 缺点:增加管道风口数量,增大投资,能量消耗大,电梯高速运行下易造成中央空调系统风压非正常波动。 产生 炎热的夏天:电梯轿厢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外界热辐射或乘客自然散热等原因,轿厢内温度会上升,甚至达到"蒸笼"状态。常规解决办法是在电梯里安装风机,但经常轿箱温度还是过高; 北方的冬天:在整体供暖不是很理想的状况下,电梯轿厢温度过低,乘员感觉不舒适。为提高电梯乘坐舒适感,电梯空调应运而生。 对比 电梯空调的与常规空调的不同 电梯空调是安装在轿箱上面,必须解决空调工作的时候不能有冷凝水的出现,所以电梯空调一般采用二次蒸发的方法将冷凝水重新蒸发,保持安置环境的干燥。另外,一部分的空调轿厢上没有足够的电源准备,需要另外拉随行电缆。 功能 市面上比较先进的电梯功能均能实现开关时间和运行模式,恒温等设置。另外,现在电梯空调已经发展为单冷型,冷暖型,和负离子消毒型等多个型号,并可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定制。 用途 空调广泛适用于各种客梯、医用梯、观光梯 本空调根据现代社会对人体健康的要求独特设计,从电梯井道里抽风,以换新风方式向轿箱内输送新鲜空气,尤其是适用于高档宾馆、机关、医院、写字楼等重要公共场所,可有效避免、预防因乘员呼出带有致病病菌的空气污染电梯或经空调器吸入后附着在滤尘网上造成的二次污染。 通过以上介绍电梯空调安装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给予技术人员在工作上的帮助。由于电梯空调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也各有差异。价格方面分为中高档层次之分,一般情况下是3000-10000元价格之间。人们在选择电梯空调可根据不同的电梯类型定制。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电梯空调的资讯,可以关注,中国第一装修网!
可吸入颗粒物的室内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树公共卫生爱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服务理念,创建健康、幸福、欢乐、和谐的社会环境。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快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1一、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1、 公共场所的概念:
即供公众使用的具有围护结构的场所。包括:(1)人工的生活环境;(2)从业人员的劳动环境;
2、 公共场所包括哪些?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停车场、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厅等;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等;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3、 公共场所的特点:
(1) 人员集中,流动性大;
(2) 场内设备和物品容易受到污染;
(3) 公共场所容易传播疾病。
4、 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应从哪几方面入手?
(1)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2) 建立卫生管理机构;
(3) 建立呵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二、消毒与控虫
1、 公共场所消毒常用的物理方法有哪几种?
(1) 煮沸消毒:
(2) 湿热消毒,主要利用蒸汽的热力进行消毒;
(3) 紫外线消毒;
2、 公共场所四害指哪几害?
指蚊子、苍蝇、跳蚤、老鼠,是公共场所呵人类生活环境中重要生物性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3、 公共场所蚊虫的防治方法有几种?
(1) 改善环境;
(2) 第一文库网物理防治。如:捕杀、火烧、煮沸等;
(3) 化学防治,通过触杀、熏杀、胃毒的方式使昆虫死亡;
(4) 生物防治。利用防治对象的天敌或致病微生物捕杀害虫。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一、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1、公共场所应达到的温度:15-35℃。
2、公共用具有哪些卫生要求:
(1) 控制污染源;
(2)妥善保管用品用具;
(3)严格消毒工作;
(4)湿式清扫;
(5)认真执行卫生标准;
(6)从业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
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该达到的基本卫生要求:
(1)通过室内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通过自然采光和合理装置照明设备,使采光照明达到卫生要求;
(3)环境整洁安静;
(4)卫生设施完好,符合卫生要求,运转正常;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公共用具的最主要污染有:
(1)顾客对公共用具的直接接触;
(2)通过从业人员的直接、间接接触;
(3)空气中的灰尘。
二、旅店业卫生要求:
1、旅店业应达到那些卫生要求:
(1)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标准;
(4)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5)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6)有集中空调装置的宾馆、饭店、旅店等,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
2、旅店业公共用品用具应达到的卫生要求:
(1)旅店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
(2)毛巾和旅客的床上卧具细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
(3)公共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4)脸(脚)盆、浴盆、坐垫、拖鞋不得检测出致病菌。
3、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要求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4、旅店房内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要求做到:有通风设施,抽水马桶、浴盆、洗漱池每日清洗消毒。
三、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卫生要求
1、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内照明度的要求:
人工照明应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照度充足。室内照度不得低于100Lx。
2、主管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卫生管理?
(1)应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
(2)凡有法定禁忌症这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应合理进行室内外环境清洁,严禁随地吐痰和室内吸烟,专人负责室内通风换气和空调系统的管理;
(4)对这些场所开展经常性消毒工作;
(5)对馆内噪声源进行管理禁止室内嬉闹喧哗。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2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内容篇
一、常见的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分为以下几类:
1、肠道传染病:霍乱(二号病)、痢疾、伤寒、甲肝、戊肝、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感染性腹泻等;
2、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流行性感冒、麻疹、流脑、流行性腮腺炎、白日咳、白喉、猩红热、风疹等;
3、血源 性(传)染病 :乙肝、丙肝、丁肝、艾滋病等;
4、虫媒传播及自然疫源 性(传)染病 :鼠疫、狂犬病、钩体、乙脑、疟疾、登革热、黑热病等;
5、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软下疳等;
6、其它:炭疽、布鲁氏菌病、急性出血性眼结膜炎(红眼病)等。
二、传染病的基本特征
1、有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原虫、蠕虫等;
2、有传染性:传染病病人必须隔离治疗;
3、有流行病学特征:不同传染病的发病时间、地区、人群等方面有各自的分布特点;
4、有感染后免疫:人体感染病原体后,体内会产生相应的抗体,可抵抗相同的病原体。
三、病毒性肝炎
1、种类:甲肝、乙肝、丙肝、丁肝、戊肝等。
2、主要表现:
(1)急性肝炎:起病急,畏寒、发热、全身乏力、厌油、恶心、呕吐、皮肤巩膜黄染;
(2)慢性肝炎:疲乏、厌食、恶心、呕吐、腹胀、腹泻、肝区不适等。
3、传播途径:
(1)甲肝、戊肝:主要通过肠道传播,即进食被病毒污染的食品或水而感染生病;
(2)乙肝、丙肝、丁肝:主要经血液传播,可通过输血、不安全注射、血透等途径传播,亦可经由母亲传给新生儿。
4、预防方法:
(1) 接种甲、乙肝疫苗可有效预防甲、乙肝;
(2)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洗手,不吃生、冷、变质食物,生食、熟食要分开存放,剩饭菜要热透(尤其是热天),不随便到不卫生的摊点、饮食店就餐,防止病从口入。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不与他人共用针头(包括针灸);尽量避免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患乙肝或携带乙肝病毒的妇女分娩时应加强对婴儿的防护,避免传给孩子,新生儿生下24小时内注射乙肝高效价免疫球蛋白;不接触病人的血液及被血液污染的物品;不与病人共用食具、洗刷用具、剃须刀等。
四、流脑
1、主要表现:起病急,高热,剧烈头痛,呕吐,皮肤黏膜出现淤点淤斑,少数严重患者可出现休克、昏迷甚至死亡。
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咳嗽、喷嚏等经飞沫直接从空气传播。
3、预防方法:接种流脑疫苗;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室内通风,尽量避免到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不与病人接触。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标语
1、让人人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阳光。
2、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3、居民健康大管家,真诚服务为大家。
4、卫生为健康护航,服务携社区腾飞。
5、宣传、预防、保健、医疗是我们的职守。
6、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7、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8、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9、走进社区,深入家庭,服务百姓,健康人生。
10、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11、社区和百姓两相连,卫生与健康一线牵。
12、居民的贴心人,健康的守门人。
13、感受社区服务,享受健康无忧。
14、让百姓公平享有公共卫生的“阳光”远离疾病。
15、老弱妇孺皆受益,又防又治社区医。
16、保护健康就是保护生产力。
17、加强和改善农村公共卫生,促进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
18、搞好爱国卫生,爱护自然环境。
19、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完善健康管理系统。
20、送健康到家,结关爱奇葩。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及采样器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空气监测和评价,不适用于生产性场所的室内环境。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ulatematter
指能进入呼吸道的质量中值直径为10μm的颗粒物(D50=10μm)。
粒径单位;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aerodynamicdiameter
指在低雷诺数的气流中与单位密度球具有相同末沉降速度的颗粒直径。
卫生要求
室内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为0.15mg/m3。质量中值直径为10μm。
监测检验
⒋1采样器要求D50≤10+1μm,几何标准差δg=1.5+0.1。
⒋2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测定方法。 室内可吸入颗粒物主要来源于厨房,比如做饭炒菜所用燃料的不完全燃烧及油烟等。此外,建筑材料中常用来作保温材料的石棉,由于长期老化磨损等原因,可释放出一定量的可吸入颗粒物,引发呼吸道的疾病。而饲养宠物的家庭也要注意了,动物或禽类的皮毛等微粒扩散到室内,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
人的呼吸系统类似一个高效分级采样器。通过人的呼吸,颗粒物可按粒径大小沉积在呼吸道的各个部位之中,粒径大于10微米以上的颗粒物大部分被阻挡在上呼吸道(鼻腔和咽喉部位),而颗粒小于10微米能穿透咽喉部进入下呼吸道。特别是粒径小于5微米的颗粒物能沉积在呼吸道深部肺泡内,对人体危害更大。颗粒物在呼吸道中的沉积,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惯性碰撞、重力沉降和扩散作用的综合结果。
颗粒物作用于人体分两方面,一是物理方面的作用,细小的颗粒物通过呼吸道进入人的肺部壁上产生刺激作用,出现黏液从而引起肺部疾病,尤其是心脏病患者,当呼吸困难时,可引起心脏的不舒服,有时导致死亡。二是化学方面的作用,微粒上附着大量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直接吸入到肺部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要减少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从自身出发,要有意识做到以下几点: 提高个人的环保意识,多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增加绿地面积,尽量减小裸露的地面。 城市施工时应注意防止造成大量的扬尘。 驾车的朋友,提倡使用绿色燃料,使用高效润滑油,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有调查显示PM2.5的排放主要来自柴油车。 日常生活中,尽量少用煤作为燃料。用电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煤气等燃料相对便宜,改用微波炉、电饭煲等做饭可减少厨房的空气污染。 在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吸烟者不要在室内吸烟,适当养些绿色花草以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在日常抖被子时,有很多漂浮物浮起来,在太阳下可以看到很多细小的颗粒,这种时候最好让小孩子走开。 喜欢晨练的中老年人,应避开早晨6~8时空气污染高峰期,上午9时以后锻炼为宜;且不要到公路边锻炼,应选择绿色植物多、空气质量好、环境较为安静的公园内。冬季由于室外温度低,为防止中老年人心脑血管病的发生,选择上午10时后锻炼为宜。 大型商场或公共娱乐场所,由于周末、节假日时人员众多,空气质量极差,易造成呼吸系统的疾病(冬季为甚),故不宜久留。 雾天和灰霾天气,是PM2.5浓度相对较高的时候,最好少出门,门窗关上。 可吸入颗粒物与人类住宅高度
大家知道,地心引力与可吸入颗粒物的直径是成正比关系的。也可以说地球引力对可吸入颗粒物的影响是这样的:因为物质的重力影响,距离地表面越近则可吸入颗粒物的直径就越大,从而对人体吸入的概率和侵害就会减少。另外,地磁对人类的生命延续也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地球磁场对人类的作用力越大,人类的生命力就越顽强。
经研究表明,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和可吸入颗粒物大部分主要集中在离地表20米以上的空间。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已经不适合人类居住。人类最佳的居住空间应是离地面20米(最好为10米)以内。就其可吸入颗粒物来说,离地面越近可吸入颗粒物的直径就越大,人体吸入的概率也就越小。我们知道,有毒气体的质量是很小的,其基本与空气相混合,很容易被人体吸入。那么对于我们人类来说,其居住的空间离地面越高,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也就越大。另外,人类净化生活用水较净化空气容易,而分离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和细小的可吸入颗粒物一直是科学界的难题。
针对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人员情况调查表明,其主要体现有毒气体以及大量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造成的疾病和心理不良影响表现为:
⑴居住在高层住宅中的人群普遍出现恐慌、烦躁、压抑、懒惰以及性情暴躁等不良状态。
⑵生命期缩短、多病。现实中,居住在底层住宅中的老年人寿命普遍较高。
⑶与生命相关的运动量相对减少。
⑷高层住宅中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欠佳。
也许将来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类可以净化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其高层住宅建筑不再是人类所担心的问题。但是,科学技术还远远没有达到。要多长时间呢?也许在本世纪末或更长的时间,也有可能是我们人类永远解决不了的科学难题。那么当今人类住宅层高度还是选在20米以下为宜,这才是人类最佳的居住环境。上面已经说过,可吸入颗粒物的直径、密度、质量等,都与地心的引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地表层的每一高度范围都存在直径大小不一样的空间污染物颗粒,住宅建筑越高,可吸入颗粒物就越小,也就越容易被人体吸入。根据这个问题,人类住宅高度的最佳选择应该是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激光粉尘仪该仪器适用于公共场所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快速测定、工矿企业生产现场等劳动卫生方面粉尘浓度的检测,以及环境保护领域可吸入尘浓度的监测,还可用于空气净化器净化效率的评价。有千台以上LD-3仪器在全国各地使用,得到用户好评。
仪器符合卫生部WS/T206-2001《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法-光散射法》标准、劳动部LD98-1996《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标准以及铁道部TB/T2323-92《铁路作业场所空气仪器中粉尘测定相对质量浓度与质量浓度的转换方法》等行业标准以及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58号文件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主要特点:
可直读颗粒物质量浓度(mg/m3),1分钟出结果,或根据用户需要任意设定采样时间;
测量快速、准确、检测灵敏度高;
设计了自校系统,仪器性能稳定可靠;
具有气幕屏蔽及洁净气自清洗功能,确保光学系统不受污染;
实现了软件自动调零;
具有与计算机双向通讯功能,可通过PC机进行数据处理,打印出曲线及表格;
具有颗粒物浓度连续监测、定时采样以及粉尘浓度超标报警等多种功能;
主要技术指标
检测灵敏度:低灵敏度0.01mg/m3 ;高灵敏度0.001 mg/m3 ;
测定范围: 低灵敏度 0.01~100 mg/m3 ;高灵敏度 0.001~10 mg/m3 ;
测定时间:标准时间为1分钟,设有0.1、1、2、5、10分钟及调时档(任意设定采样时 间);
重复性误差:±2%;
测量精度: ±10%
输出接口:PC机通讯接口(RS232)及打印机输出接口
环境温度:0℃~40℃(储存温度-20℃~60℃)
好了,关于“公共场所空调污染”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公共场所空调污染”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